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行政规范文件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14】4号),现将我局制定的《眉山市彭山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既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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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局
2015年1月16日
眉山市彭山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标准、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特制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区境内的国、省、县、乡、村道道路建设及其在此路段上的桥梁建设。
二、责任划分
区人民政府是国、省、县道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建设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建设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道路、桥梁建设的监管、指导、审批工作,具体承担国、省、县道的建设管理任务,指导乡镇、村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涉及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部门应按程序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路建设标准
县、乡、村道路建设应按等级路标准建设。县道应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硬(土)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部分工程量大、地形地质复杂及交通流量小的路段,经技校经济认证,并报区交通运输局现场复核批准后,乡道和村道可按单车道设计,但弯道半径不得小于15米,纵坡坡度不得高于12%,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且两边设置不小于0.5米的硬路肩,错车道数量不小于每公里3处。
县、乡、村道应科学合理确定路面结构形式。县、乡道公路必须采用水泥砼或沥青砼路面,路面结构必须包括面层、基层(水稳层)。其中,水泥砼面层厚度不小于20cm,沥青砼面层厚度不小于7cm,基层不小于20cm。村道通畅公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水泥砼路面或沥青砼路面结构,原则上不使用沥青表处(灌入式)路面,应包括面层、基层(水稳层)。其中,水泥砼面层厚度不小于18cm,沥青砼面层厚度不小于5cm,基层厚度不小于15cm,新填方路基必须设置垫层和基层,厚度均不小于15cm。
按照行业规定:单孔5米以下,多孔8米以下为涵洞;单孔20米、多孔30米以下为小桥;单孔40米、多孔100米以下为中桥;单孔150米、多孔1000米以下为大桥;单孔150米、多孔1000米以上为特大桥。
四、审批程序
(一)设计审批
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路面改造项目可采用了阶段施工图设计。
单个项目30公里以上县乡道、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和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路网结构改造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二)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其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其它项目施工许可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输。质量监督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办理。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建区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区财政给予资金预算,配备相应的检测器材,聘用相应的技术人员,加强对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办理三级(含三级)以下农村公路,中型(含中型)以下桥梁的质量监督手续。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可实行打捆办理。
五、施工管理
新(改)建工程、危窄桥改造、渡口改造、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及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总监理工程“压证制度”,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原件报区发改局压证。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计量支付,严把工程投资控制关,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区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报批。
区交通运输局在项目资金拨付上按有关规定管理。凡工程量未按要求完成的或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项目必须核减上级补助资金。
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可支付。
六、工程变更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设计程序: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按彭府发〔2012〕8号、彭府发〔2013〕20号文件规定,由相关监审部门现场确认,并按相应权限和程序,报相关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实施;工程变更后的计价,最终以彭山区审计局审计确认的为准。
七、工程验收。
对本年度及上年度未验收的已完工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对其进行验收。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质量不合格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不予拨付国省补助资金。
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交通运输局保存。
八、经费投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原则,根据道路行政等级,由区、乡、村分别负责建设资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